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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aws
佛光大學佛教研究中心設置辦法
110.12.15 110學年度佛研中心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110.12.28 110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
115.08.25 115學年度佛研中心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115.09.15 115學年度第一次擴大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110.12.28 110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
115.08.25 115學年度佛研中心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115.09.15 115學年度第一次擴大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第 1 條 佛光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提升佛教研究水準,推動各類文獻暨歷史文化等相關領域之整合性研究,特依本校組織規程第16條之規定,
設置本校佛教研究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。
第 2 條 本中心主要任務如下:
設置本校佛教研究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。
第 2 條 本中心主要任務如下:
一、推動與佛教有關的各類學術研究,培養新世紀專業人才。
二、蒐集與佛教研究相關的各類資訊,典藏稀珍文獻,俾便提供學界研究與教學之需。
三、整合相關學術領域的研究資源,舉辦各種學術交流活動,帶動佛教學界的對話並促進國際學術交流。
二、蒐集與佛教研究相關的各類資訊,典藏稀珍文獻,俾便提供學界研究與教學之需。
三、整合相關學術領域的研究資源,舉辦各種學術交流活動,帶動佛教學界的對話並促進國際學術交流。
第 3 條 本中心組織如下:
一、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,由校長提聘校內外專家兼任之。
二、本中心得置專案副主任一人(由副教授以上人員擔任)、執行長一人(由副教授以上人員擔任)、執行秘書一人(由助理教授以上人員或博
士後研究員擔任)。專案副主任、執行長、執行秘書負責襄助主任規劃、執行中心之學術及行政業務,並督導博士後研究員及行政人員。
三、本中心置博士後研究員若干人,分別辦理《佛光學報》編輯與相關出版品出版、策劃與辦理學術活動等業務。
四、本中心視實際運作之需要,得設行政人員(兼任研究人員、助理等)若干人,協助辦理中心各項財務、總務、文書、文宣等業務,以及
協助佛教學院行政庶務,相關行政程序、預算悉依本校及校外補助單位規定辦理。
五、本中心置學術諮詢委員會,由中心主任提名校內外專家學者若干名,經校長同意後提聘。學術諮詢委員會的職權與任期如下:
二、本中心得置專案副主任一人(由副教授以上人員擔任)、執行長一人(由副教授以上人員擔任)、執行秘書一人(由助理教授以上人員或博
士後研究員擔任)。專案副主任、執行長、執行秘書負責襄助主任規劃、執行中心之學術及行政業務,並督導博士後研究員及行政人員。
三、本中心置博士後研究員若干人,分別辦理《佛光學報》編輯與相關出版品出版、策劃與辦理學術活動等業務。
四、本中心視實際運作之需要,得設行政人員(兼任研究人員、助理等)若干人,協助辦理中心各項財務、總務、文書、文宣等業務,以及
協助佛教學院行政庶務,相關行政程序、預算悉依本校及校外補助單位規定辦理。
五、本中心置學術諮詢委員會,由中心主任提名校內外專家學者若干名,經校長同意後提聘。學術諮詢委員會的職權與任期如下:
(一)審議中心學術研究方針、研究計畫專案補助,檢討研究成果,提供建議事項。
(二)學術諮詢委員為無給職,每次聘任任期一至二年,得連任,以於聘任期屆滿前由中心決議報請校長核定為原則。必要時,得由中
心會議評審通過,方得續聘。
(三)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,但不得為召集人,委員會至少每年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可加開。
(四)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,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,始得決議;必要時,得採線上會議或通信諮詢。
(二)學術諮詢委員為無給職,每次聘任任期一至二年,得連任,以於聘任期屆滿前由中心決議報請校長核定為原則。必要時,得由中
心會議評審通過,方得續聘。
(三)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,但不得為召集人,委員會至少每年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可加開。
(四)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,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,始得決議;必要時,得採線上會議或通信諮詢。
第 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