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组织办法

  佛光大学佛教研究中心设置办法
110.12.15 110学年度佛研中心第2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
110.12.28 110学年度第4次行政会议通过
115.08.25 115学年度佛研中心第1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
115.09.15 115学年度第一次扩大行政会议修正通过
第 1 条  佛光大学(以下简称本校)为提升佛教研究水准,推动各类文献暨历史文化等相关领域之整合性研究,特依本校组织规程第16条之规定,
      设置本校佛教研究中心(以下简称本中心)。


第 2 条  本中心主要任务如下:
一、推动与佛教有关的各类学术研究,培养新世纪专业人才。
二、蒐集与佛教研究相关的各类资讯,典藏稀珍文献,俾便提供学界研究与教学之需。
三、整合相关学术领域的研究资源,举办各种学术交流活动,带动佛教学界的对话并促进国际学术交流。
 
第 3 条  本中心组织如下:
一、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综理中心业务,由校长提聘校内外专家兼任之。
二、本中心得置专案副主任一人(由副教授以上人员担任)、执行长一人(由副教授以上人员担任)、执行秘书一人(由助理教授以上人员或博
  士后研究员担任)。专案副主任、
执行长、执行秘书负责襄助主任规划、执行中心之学术及行政业务,并督导博士后研究员及行政人员。

三、本中心置博士后研究员若干人,分别办理《佛光学报》编辑与相关出版品出版、策划与办理学术活动等业务。
四、本中心视实际运作之需要,得设行政人员(兼任研究人员、助理等)若干人,协助办理中心各项财务、总务、文书、文宣等业务,以及
  
协助佛教学院行政庶务,相关行政程序、预算悉依本校及校外补助单位规定办理。

五、本中心置学术谘询委员会,由中心主任提名校内外专家学者若干名,经校长同意后提聘。学术谘询委员会的职权与任期如下:
(一)审议中心学术研究方针、研究计画专案补助,检讨研究成果,提供建议事项。
(二)学术谘询委员为无给职,每次聘任任期一至二年,得连任,以于聘任期届满前由中心决议报请校长核定为原则。必要时,得由中
   心会议评审通过,方得续聘。

(三)中心主任为当然委员,但不得为召集人,委员会至少每年开会一次,必要时得可加开。
(四)开会时应有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,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,始得决议;必要时,得采线上会议或通信谘询。
 
第 4 条 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。